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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日期,不准伪造
食品的生产日期就是食品的“出生证”,它应当标注食品生产、包装、出厂的真实日期。然而,有些不法厂商却习惯于利用自己掌握的便利条件,私自篡改或随意推迟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如此一来,食品的保质期延长了,流通期延长了,售出的机会也更大,但这样做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食品“早产”现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商家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将受到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药用功能,不准自吹
按照《规定》,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者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另外,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或者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内容,也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这意味着,9月1日之后,食品在标识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此外,食品标识中也不得出现下列情形: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3、“营养”、“强化”,不准乱标
根据《规定》,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有关管理部门将责令厂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4、转基因食品,中文警示不准少
《规定》要求,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警示说明: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此外,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同样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内含添加剂,不准不标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6、食品产地,不准缺失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同时,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还指出,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